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的货币出资资金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或者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或者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⑶股东或者发起人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⑷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公司的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名称中应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或者“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字样。公司名称应当预先核准登记。公司的组织机构为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经理